电费回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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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海超[1] 

机构地区:[1]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平谷供电公司

出  处:《农电管理》2017年第12期55-55,共1页Rural Power Management

摘  要:在某电力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电费回收案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可不再重新签订,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房地产公司将小区供电设备移交小区物业公司后,电力公司未与物业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供用电合同,这期间房地产公司致函电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该电力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关 键 词:电费回收 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 房地产公司 法律 物业公司 供电设备 电费结算 

分 类 号:TM933.4[电气工程—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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