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给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一个关于法律援助的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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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桑宁[1] 

机构地区:[1]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出  处:《中国司法》2017年第12期103-105,共3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2002年在匈牙利布达佩斯一个国际会议上,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观点—"当事人不应该具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其理由很简单,国家负担不起。时隔十五年,2017年在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国际律师协会组织的一个关于法律援助原则的专家讨论会上,再次听到了这个熟悉的观点—"不应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律师",但理由与布达佩斯听到的不同了,这次的理由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作出正确选择的能力。坦率地讲,第一次听到这个观点时的感觉是有些无奈,但第二次听到这个观点时的感觉是有点似是而非。

关 键 词:法律援助 当事人 律师 权利 话题 国际会议 布达佩斯 北爱尔兰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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