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自制”与行政权的“暴走”——以日本宪法解释中的“统治行为论”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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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立丰[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5-13,共9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民意的拟制与导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FX060);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课题"现阶段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研究"(项目编号:2015LZY039);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专项研究课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研究--以青少年死刑案件的审理为例"的成果之一;2016年"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编号:2016FRGG05)

摘  要:日本内阁通过决议解禁"集体自卫权",是日本战后民主制度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司法权自我矮化、自我阉割的必然结果。针对所谓高度政治性的"统治行为",日本司法机关从"砂川案件判决"开始,就已经自行限制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日本司法机关高度"行政化"等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司法审查权的自我限制,也导致日本宪法秩序在面临国内外压力时出现崩解的迹象。日本内阁可以通过改变宪法解释,规避、甚至架空作为日本和平宪法"灵魂"的第9条,足以说明,即使在民主政体中,如果不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司法权以合法性,行政权力失衡、脱序与暴走也将无法避免。

关 键 词:统治行为论 集体自卫权 宪法解读 司法审查权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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