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行政执法新规定: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可取消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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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18年第2期53-53,共1页

摘  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对按照有关规定聘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明确其身份性质、适用岗位、职责权限、权利义务等,并严格进行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标识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有明显区别.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行为,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有违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责任制 资格 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 故意 行政执法证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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