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著作权法》第23条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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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照东 郭谦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2]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1191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159-163,共5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法定补偿请求权研究"(项目编号:12BFX114);2017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与素质教育融合研究"(项目编号:20170106040);2017年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依法治档背景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研究"(项目编号:2017-R-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限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3条是关于"教科书法定许可"的规定,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1次修订时才引入了该项制度。在对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过程中形成的第1稿、第2稿和送审稿中都有该项制度的规定,只是有些许细微的差异。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教科书"定性不清、"报酬支付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通过"详细界定教科书的范围""完善付酬标准"等予以完善,从而为《著作权法》修订与修法工作提供建议。

关 键 词:教科书 报酬 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订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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