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的出资人可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以躲避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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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分忧》2018年第4期56-56,共1页Sharing

摘  要:《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出资人权利 逃避债务 公司财产 非法转移 美容店 债权人利益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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