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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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学立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17-24,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动产担保物权一元化立法研究"(13BFX093);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统一动产担保物权法立法研究"(12YJA820015)阶段性成果

摘  要: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

关 键 词:动产担保物权 统一登记 法体系效应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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