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立法比较下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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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袖阳[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治研究》2018年第1期113-123,共11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现有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理论和实务存在诸多问题。比较而言,英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儿童安全令、养育令、拘留和训练令等裁判制度,儿童安全屋、安全训练中心等执行制度对完善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应该向未成年人法定教养制度转变,兼行不剥夺人身自由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做到与不负刑事责任的含义一致。在决定程序上应该根据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程序,在适用条件上应当借鉴养育令和养育协议的思路,在适用对象的年龄下限上应该在8~12岁之间确定合理的界点,在教养年限上应该建立实际教养与行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并针对特定犯罪设定特定期限。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刑事司法 收容教养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56.1[政治法律—法学] D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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