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市场化程度与公司债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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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振山[1] 王骁羿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2]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调查统计处,辽宁沈阳110803

出  处:《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3期62-69,共8页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摘  要:本文采用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2005—2015年的季度数据,研究了股权制衡、市场化程度与公司债务期限之间的关系。结论显示,在我国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仍不够完善的背景下,股权制衡程度的提升可以缓解公司代理冲突问题,使公司选择更多发行长期债务。公司所在地市场化程度提升,能够有效降低行政干预,使法律制度在制约大股东利益侵占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发挥,降低中小投资者通过发行短期债务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督的需求,从而削减股权制衡程度与公司债务期限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关 键 词:股权制衡 市场化程度 公司债务期限 公司金融 中小投资者 非金融上市公司 

分 类 号:F830.9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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