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区域治理法律协调机制价值的法哲学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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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钧泓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处:《理论月刊》2018年第2期122-127,共6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一般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合作机制研究"(2015SPZX07);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北京及周边省区市大气污染治理法制协调机制研究"(14BFX107)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大气污染流动性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在污染区域之内需要实施联合治理,而在区域之内往往会存在多个行政权力单元,这些行政权力单元在权力资源分配、执法活动配合等事项上很多时候会发生冲突,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协调机制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使联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的活动能够得到高效运行。从法哲学层面上讲,该协调机制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价值,研究这些价值对于我们建立并灵活运用协调机制解决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关 键 词:大气污染 区域治理 协调 价值 

分 类 号:D922.683[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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