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规制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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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琳[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理论月刊》2018年第2期136-141,共6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12JDZ038)

摘  要:诺米多诉"人人投"案是股权众筹第一案,凸显股权众筹平台的多元化角色冲突。在股权众筹融资中,平台同时具有监管者、承销商、居间者的角色。平台的多元化角色导致平台自益性与监管公共性目标冲突,主体地位平等性与监管行为单向性冲突,尽职调查与失职追责主体重合。股权众筹应当采取市场化规制路径,以平台作为市场化规制的主体,赋予其规则制定权、交易监督权、纠纷处理权等广泛的规制权,使其承担维护股权众筹市场秩序的主要职责。为此,应当剥离平台承销商职能,明确众筹平台的市场规制主体资格,并重塑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

关 键 词:股权众筹 市场规制权 网络平台 居间合同 

分 类 号:DF4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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