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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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强 赵霜 

机构地区:[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32期56-59,7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负有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其股权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补齐出资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因其股权转让行为而免除。在受让股东明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应当向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时,公司具有请求出让股东、受让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选择权。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确实不知所受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但未主张撤销、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股东构成了对受让股权权利瑕疵的明知,应当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关 键 词: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股东 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 出资责任 权利瑕疵 法定义务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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