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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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晓刚 徐庆礼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32期90-9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公安户籍信息管理部门对公民民族成份错误登记的更正,应当提供证据证实确属登记错误所致,否则,公安机关擅自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关 键 词:信息管理部门 民族成份 行政行为 擅自变更 公民 职权 民族工作部门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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