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疑难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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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房慧颖[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19期9-1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通谋 明知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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