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司担保纠纷案件的裁判方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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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伦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35期12-1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理解法律规则必须对该规则所要调整的事件类型及其正当性基础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正当性基础决定了规则适用的强度和国家管制的力度。表决权过半数决定的正义基础是建立在"任何人不得慷他人之慨"上的朴素观念;回避表决的正义基础来源于"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先验正义观念。公司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决议前置程序,要求行为人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当经过公司机构决议,在性质上属于代表、代理权能的限制规范。按照权限规范的性质界定,在公司担保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在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时,应当分别从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适法背俗这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价。

关 键 词:公司担保 纠纷案件 审理工作 裁判方法 正当性基础 正义观念 性质界定 合同的效力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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