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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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鹏[1,2] 白月明 刘志强 

机构地区:[1]成都理工大学 [2]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35期46-4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能仅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还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返还酒店预订款,诉讼请求并非履行合同应支付的相应对价,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应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 键 词:合同履行地 责任承担 给付 承担形式 金钱 合同义务 诉讼请求 争议标的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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