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建学[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46-53,共8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的释义学"(项目批准号:17YJA820027)的最终成果之一
摘 要:1982年宪法中的“两个积极性原则”与前两部宪法存在本质差别,它不再是计划经济模式下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而是意味着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但由于中央的统一领导在组织基础、事权范围和执行机制三方面的内在冲突,实际分权效果不尽理想,致使两个意义上的中国并存,一个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国,另一个是高度地方分权的中国。有必要淡化中央统一领导的行政色彩并使之转向法律上的中央统一领导,从而塑造更为良好的两个积极性实践。
关 键 词:中央集权 统一领导 1982年宪法 积极性原则 现状 计划经济模式 地方分权 国民经济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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