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检警关系评介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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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胜坤[1] 黄华婕[2] 

机构地区:[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出  处:《人民检察》2018年第3期70-74,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意大利检警关系的特征既体现在检警组织总体分立上,也体现在检察官主导侦查上:意大利检察官具有强制权,可以借助司法警察实施侦查活动;司法警察实施部分法定职责有向检察官报告的义务;司法警察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侦查行为需得到检察官认可或批准。借鉴意大利检警关系制度经验,我国应构建"检察指导监督型"检警关系模式,以公安机关为独立侦查主体、享有独立侦查权为前提,强化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地位,形成"大控诉"格局,促进成功指控犯罪、有效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的实现。

关 键 词:意大利 检警关系 模式 评价 借鉴 

分 类 号:D954.6[政治法律—法学] DD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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