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的说明——2017年8月2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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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捷[1] 

机构地区:[1]财政部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1期22-22,共1页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作说明。2006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运行比较平稳,2006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烟叶税1097亿元,年均增长12%。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外,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了烟叶税,税源主要集中在西南地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烟叶税收入分别占全国烟叶税收人的42.5%、11.8%、7.4%,三省合计占61.7%。

关 键 词:烟叶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源 计税依据 西南地区 现行税制 税负水平 征税范围 纳税地点 地方税 

分 类 号:D62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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