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完善地方税制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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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梦寒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年第2期68-69,共2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地方税制的完善,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为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铺开,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随之而来的是地方税面临群龙无首的局面,地方税收收入处在急剧下降的困境.营改增后的地方税收占比最大的无疑是增值税,且我国当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特殊情况.为此,提出了以增值税为共同主体税地位的观点,配合以房产税为主的财产税作为次地方主体税.另外,优化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印花税等辅助税种制度,或新征地方税相关税种,简并和优化职能重叠的税种,重建地方税制体系.

关 键 词:营改增 地方税制 主体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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