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规制——基于对核心概念分析的证成  被引量: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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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山[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浙江学刊》2018年第2期113-120,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作者所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与规范设计研究"(13CFX089);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17年科研项目"西北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究竟能否归类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尚无统一意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定性为作品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证明。独创性判断的对象是表达本身,思想、精神、人格等抽象范畴只能用于正当性的说明,不具有立法和司法意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智力成果,如果与既有的表达不同,则具有独创性。自然人独享作者身份不符合历史、现状与未来走向,人工智能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作者,通过法律修辞的方式完成主体认定的说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保护的必要性源于产业链运转的需要,将之纳入著作权法调整范围对我国不会有大影响。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作者 视为作者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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