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代孕法定父母身份承认中的公共秩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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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根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122-132,共11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主要表现为一国法律制度和主流道德习俗中的根本利益,是一国关于代孕的基本立场、确定法定父母身份的法律规则以及人性尊严、禁止身体商品化等伦理道德观念。由于出生地国与接收国在代孕方面与法定父母身份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为了维护本国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等根本利益,当意向父母向接收国申请承认其在出生地国取得的法定父母身份时,接收国经常以违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从公共秩序的适用理论与国际公共秩序理论上分析可知,接收国以违背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出生地国确定的法定父母,既不符合公共秩序适用的客观结果说理论,又不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要求,严重侵害跨国代孕儿童的利益。因此,在跨国代孕法定父母身份的承认中,应该将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限制接收国公共秩序的适用。

关 键 词:跨国代孕 国际公共秩序 客观结果说 儿童最佳利益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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