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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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经贸导刊》2018年第6期19-21,共3页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摘  要:一、改进价格备案管理机制确有必要目前《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除此之外,《价格法》中并没有其他有关价格备案的条款。但在价格管理的实践中,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设立了价格备案管理方式。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服务价格 《价格法》 备案制度 重要商品 市人民政府 市场调节价 规范性文件 

分 类 号:F123.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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