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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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雪[1] 冯钰宸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8年第2期48-50,共3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赔偿限额 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目的 事故受害人 人身安全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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