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雇程序之检讨及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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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晖 葛家欣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8年第3期48-54,共7页China Labor

摘  要:产业民主之下解雇权的行使非企业单方面可为之,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和步骤,以限制解雇权的滥用,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我国解雇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过错解雇之下程序性规定匮乏、非过错解雇之下预告期和通知程序设计过于简陋以及在裁员过程中缺乏协商程序等三个方面。为此,可以借鉴产业民主国家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在中国的劳动法语境之下,应增加过错解雇中的程序性限制,完善非过错解雇中的预告期和通知制度,并强化企业裁员中集体协商。

关 键 词:解雇权限制 程序正义 产业民主 劳动法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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