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志、碑石所见清代汉中府县地方官的诉讼认识与实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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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瀚[1] 

机构地区:[1]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出  处:《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18-23,共6页Journal of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陕西传统诉讼观念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14JK1125)

摘  要:中国传统的皇权专制统治体制必然要求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控和治理,因此府县地方官在统治体系和行政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们对诉讼这一法律现象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案件处理的进程、方法和结果。清代汉中地方志的相关记载显现,汉中府县地方官的诉讼认识均集中在好讼问题上,并对诉讼持否定性的评价,这显然受到汉中当时的好讼风气以及自身知识背景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然而,与这种消极的、理想化的诉讼认识相对应的却是实用主义进路下的"能动司法",表现为"革除弊病,减轻讼累"、"案结事了,息讼是求"两个方面。这种极具张力的诉讼认识与实践之关系可以成为我们认识、理解和解释中国传统诉讼问题的出发点之一。

关 键 词:诉讼认识 诉讼实践 汉中 清代 

分 类 号:K290[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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