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警示缺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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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福娟[1]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110-113,共4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科研计划(人文社科)项目"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12WB03)

摘  要:产品缺陷是引发产品责任的直接原因。作为产品缺陷的一种,警示缺陷是一种标识上的缺陷,是一种提醒义务的缺失。我国法律在产品警示缺陷制度上的规范不足,造成警示缺陷认定标准不明朗、生产商承担的产品警示标识义务缺乏规范和指引,以至于产品责任纠纷发生不可控、法院处理案件标准存在困扰、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完善产品警示缺陷法律制度,就要确立警示缺陷的产品标准,规范产品警示的方法,划分产品警示缺陷的不同法律责任形式和法律责任主体。

关 键 词:产品缺陷 警示缺陷 产品危险 产品责任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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