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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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东强[1,2]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23-25,共3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摘  要:民法总则在构建内涵丰富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特别强调了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尤其引人注意的是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充分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人文关怀。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审判工作中需要探讨及明确的热点问题。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胎儿利益保护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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