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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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出  处:《天津经济》2018年第1期46-50,共5页Tianjin Economy

摘  要:问: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企业如何享受政策? 答: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研发人员 工资薪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告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机关 所得税优惠 税收条款 保险费 佣金收入 税收协定 土地增值税 非流通股股东 个人保险代理人 非货币性资产 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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