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伙人所欠工资能否要求新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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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7年第11期63-63,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编辑同志:和某与翟某以普通合伙形式经营一家家装公司,因各种原因致使公司经营困难,并拖欠了我们共计5万多元的工资。一年前,和某与翟某吸收方某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后公司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改善,甚至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鉴于方某的经济条件明显好于和某、翟某,我们近日曾要求方某支付拖欠的工资。而方某认为,原拖欠工资期间其并没有参与合伙,应当与其无关。更何况,

关 键 词:普通合伙人 拖欠工资 清偿 求新 家装公司 经营困难 合伙形式 资不抵债 

分 类 号:F832.48[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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