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的申请人范围、顺位及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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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瑞平 邓凡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重庆400700

出  处:《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66-68,90,共4页Journal of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法律设立死亡宣告制度旨在令失踪人失踪之事实所造成的不稳定的私法关系趋于稳定,从而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之主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的大背景下,死亡宣告制度有逐渐偏离上述立法目的之倾向。鉴于此,本文在梳理关于死亡宣告的学说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中宣告死亡制度的承继与发展,并分析《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不足,进而提出限缩申请人范围、申请顺位平等以及分情形划定死亡宣告效力范围的完善措施。

关 键 词:死亡宣告 申请人范围 申请人顺位 效力 《民法总则》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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