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代子买房 银行贷款由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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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信江 彭庆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18年第2期41-41,共1页

摘  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苏圃支行诉称,2004年4月29日,被告齐某憨以其子被告齐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2000元,被告兆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由于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本息79941.95元;2.被告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3.被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4.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兆某公司对被告齐某憨、齐某为归还原告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关 键 词:银行贷款 买房 偿还 中国工商银行 借款合同 优先受偿权 个人购房 合同签订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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