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彬[1]
机构地区:[1]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出 处:《经济法论丛》2011年第1期270-302,共33页Economic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资助项目(资助编号:201004701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重大研究项目“外贸法比较研究”(项目编号:05JJD8200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跨国并购中的隐性知识转移机制:以中国制造企业海外并购为例的研究"(基金编号:08JC630078;2008-2011年);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浙江民营制造企业海外并购中的隐性知识转移机制研究”(基金编号:Y6080012;2008—2011年);司法部课题“《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商法的发展”(项目编号:07SFB2045)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各国经济新一轮增长的重点。建立并健全一套符合国际经济形势演化与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管理体系,是我国建设服务业强国的制度基础与保障。为此,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服务业强国(地区),如日、美、欧,以及与我国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多可比因素的邻国印度,能够对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日、美、欧、印的经验来看,各国在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法律制度、政策体系以及针对服务业管制与开放的具体措施上存在着一定的共识,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考量、政治结构以及经济地位不同,也对服务业的发展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制度安排。综合比较,我国为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家战略,采取各种实务战术:如选择区别部门的开放方式,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扩大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积极推进区域贸易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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