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责任区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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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合讲[1] 武合金 任晓东 

机构地区:[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菏泽274000 [2]北京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 [3]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出  处:《种子世界》2018年第1期20-22,共3页Seed World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在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中,分为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和使用说明标注内容不真实的责任,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标签 责任 标注内容 《种子法》 生产经营者 种子质量 销售 

分 类 号:S339.2[农业科学—作物遗传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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