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功能审视商标权利穷竭原则适用的限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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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琦[1] 李晓光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 [2]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18年第2期71-75,共5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在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钱海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钱海良未经原告(商标权人)许可,:降原告已投放市场的糖果产品重新包装并出售,并在新包装中使用原告持有的商标。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变更商品包装盒且该包装与权利人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权侵权行为。

关 键 词:商标功能 权利穷竭原则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 侵权行为 包装盒 糖果产品 擅自变更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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