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审议报告的法定主体届终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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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任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8年第3期23-24,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得知,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和职责,审议该报告的法定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长期以来,每届人大常委会届终所作的最后一次工作报告,均未在本届人大会议上进行,而是在新一届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上进行的。由于审议报告的法定主体届终缺位现象由来已久,大家习以为常。人大常委会向选举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就应当是一次也不能少的。建议从以下三个路径着力解决:

关 键 词:法定主体 审议 人大常委会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 地方组织 人大会议 缺位现象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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