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法律实践  被引量:5

The Legal Practice of the Clai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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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英杰[1] 辛烨 侯京浩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8年第5期41-46,共6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摘  要: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进行索赔的工作原则和适用的范围,为未来的生态环境索赔工作提供了依据。可以预见未来会出现大量的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索赔的案件。鉴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有了行政机关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践,此后其范围和内容都有很大的变化,所以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为未来的索赔提供参考。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公共利益 法律实践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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