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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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宁霞 

机构地区:[1]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  处:《公民与法治》2018年第1期28-29,共2页

摘  要: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也迎来了最为重要的一次变革,设区的市取得了立法权。(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变革,扩大了立法主体。1982年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修订时,规定了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草案 审查 地方立法权 人大常委会 地方组织法 立法体制 立法主体 较大的市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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