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应注意的两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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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志红[1] 

机构地区:[1]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出  处:《党政干部参考》2018年第4期54-54,共1页

摘  要:不意味原人原地延包三十年 不可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部署僵化理解为“不调整原人原地承包“。“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只是解决了第三轮承包的期限问题,并未对到期后是否调整后重新发包做出部署。我们认为,十九大报告不写明这一点是深思熟虑的安排,是十分明智的表现,而不能将此延伸曲解为“不调整延包”。

关 键 词:二轮土地承包 三十年 误区 调整 原地 部署 发包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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