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者数人侵权案件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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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瑞平 董威颉[3,4]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3]西南政法大学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34-42,共9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因第三人在道路上搁置障碍物而致他人受害,受害方起诉第三人和道路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对道路管理者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规定不明,法学理论研究相对缺乏,出现司法裁判结果不一。现实中,该类型案件存在两种情形: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道路管理者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不作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第一种情形,两个侵权行为在过错严重程度上具有差异性,因果关系位次上具有递进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裁判道路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种情形,两个侵权行为在过错严重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因果关系位次上具有平行性,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裁判道路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不作为 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形态 

分 类 号:D923.7[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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