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不清的理财,保不得的保底(上)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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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雳[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05年第3期23-33,共11页Financial Law Forum

基  金:本研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WTO 与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创新(项目批准号:70373012.主持人:曹凤岐教授)

摘  要:伴随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财富积累,围绕"理财"的供应和需求不断增长。目前的理财产品、服务提供者涵盖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形形色色的理财服务又往往与各种"保底"协议(条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保本(金)"、"保息(收益)",还是"

关 键 词:集合资产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财产 基金管理 信托业务 中国证监会 服务提供者 资金信托 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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