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券投资基金来看委托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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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春阳[1] 郑阳超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金融法苑》2005年第10期112-124,共13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委托人是整个委托理财制度的基石。委托人将财产提供给受托人,构成了委托理财的物质基础,委托人的利益是受托人的行为指南。委托人的意志是影响信托财产运作的决定性力量。

关 键 词: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 信托财产 保底条款 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决定性力量 行为指南 《信托法》 基金投资人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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