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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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飞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

出  处:《金融法苑》2010年第2期32-42,共11页Financial Law Forum

摘  要:近来,保险公司纷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成为金融业的一个热点。2008年1月和2009年1月,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募集不超过100亿元和5亿元的10年期次级定期债务,开创了我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先例。这两家保险公司均为保险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其获准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涉及相关监管和法律问题。

关 键 词:次级定期债务 保险集团 经营保险 中国保监会 定向募集 次级债券 股权资本 私募发行 偿付能力监管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F84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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