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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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18年第3期80-80,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捐赠支出 公益性 结转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应纳税所得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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