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据邮件损失赔偿司法依据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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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岐彬 

出  处:《邮政研究》2018年第2期32-32,共1页Studies on Posts

摘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由于邮政企业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邮政企业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赔偿主体邮件损失赔偿关系到的主体,包括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用户。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收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因此,邮件损失的求偿权,属于寄件人或汇款人。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邮件 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 邮政企业 分支机构 邮政法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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