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伪造、变造制度的设计--围绕《票据法》第14条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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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惠江[1,2]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商研究》2018年第2期83-92,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AFX02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YJA820015)

摘  要:票据伪造与变造在对象和效力上各异,我国票据法将票据伪造、变造用一个条文规定不具有法理上的妥当性,两者规定的具体内容也仍有改造的余地。就伪造而言,因为伪造行为违法且无效,允许追认不具有法律及伦理上的正当性。但被伪造人接受伪造后果无害票据流通,将追认视为一个新行为来解决,难题便迎刃而解。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为一般原则,但若对伪造行为的产生被伪造人具有可归责性,加之符合权利外观理论的其他条件,被伪造人就应负票据责任。如果修法,权利外观理论应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票据变造效力的规定上,所谓"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在确定举证责任后是不成立的,应予删除。权利外观理论对票据变造也有适用的余地。

关 键 词: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 被伪造人追认 权利外观理论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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