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的适用与完善--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8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i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Case Study of Qilian Mountain Nature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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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群[1,2] 杜殿虎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国家司法文明协创中心

出  处:《环境保护》2018年第6期46-49,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生态文明语境下环境法体系化发展”;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法治的生态转型和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30)

摘  要:党政同责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为了应对严峻的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而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它不仅要求政府要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担责,更强调地方党委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017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案适用了党政同责制度,取得了很大治理成效,但是也表现出党政同责的法律地位较低、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不对称,以及追责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从生态法治层面提出强化党政同责的适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要一致、完善党政同责的追责程序等建议,进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 权责一致 追责程序 生态环境监管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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