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志祥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
出 处:《法治研究》2018年第2期124-135,共12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即殖民地时期、美国独立以后到20世纪初以及20世纪初至今。美国主流的犯罪构成论将犯罪构成的两个层次的要件称为犯罪要件和抗辩事由。从功能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属于肯定犯罪成立的要件,而辩护事由则属于否定犯罪成立的要件。尽管将辩护事由区分为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并未得到在美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模范刑法典》起草者的认可,但由此并不能否定这种区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美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与其刑事立法具有高度的吻合性,与其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对应性,其中的犯罪要件与抗辩事由在功能上具有正反结合性。从实用性的角度看,美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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