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船员的劳动争议该由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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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岩 

机构地区:[1]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8年第4期37-40,共4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王某系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外派船员。1988年4月15日到该公司工作.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年5月22日.王某所在轮航在出海途中遭到武装海盗袭击.王某因受惊吓造成精神分裂。王某提交的某集团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申请、确认表中记录:遭遇武装袭击时,大副王某正在值班,其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6年12月31日做出最终确认意见.同意某集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核意见。双方对于王某伤残等级无争议。

关 键 词:工伤职工 外派船员 劳动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鉴定委员会 受理 武装袭击 伤残等级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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