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数额型盗窃未遂的认定与处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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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杉 郝川[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出  处:《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59-64,共6页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量刑改革的反思和调整问题研究"(13CFX04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刑事法学基础理论重塑与应用研究--对刑事司法实践重大疑难问题的回应"(SWU1709126)

摘  要: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盗窃未遂排除在犯罪之外。事实上,无论从罪刑均衡原则,还是从盗窃罪犯罪持续扩张的刑事政策来看,以2万以上数额的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应纳入刑法的规制。盗窃未遂应以目标财物数额对应的既遂为量刑参照。对于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出现偏差的情形,借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理论,以具体的危险界定可罚的盗窃未遂。

关 键 词:盗窃未遂 量刑参照 行为无价值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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